梁嘉琳/文 近日,上海市衛健委推出全國首個“互聯網健康科普負面行為清單”。該清單要求上海市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通過互聯網平臺開展健康科普行為時,不得變相兜售醫藥產品,不得夸大疾病治療效果,不得侵犯他人隱私等。
這兩年,互聯網健康科普風頭正勁。有的青年醫生不再選擇“卷論文”“卷職稱”,而是同網紅經紀公司簽約,做線上健康科普。互聯網健康科普既為醫務工作者開辟了新型激勵通道,也為廣大公眾提供了健康科普知識,值得推廣。
然而,互聯網健康科普也存在道德和法律風險。醫生天然地具備權威性、專業性的公眾形象;患者也天然地對醫生推薦內容具備高信任度、高依從性。近年來,一些醫藥企業、第三方營銷機構(CSO)看到商機,主動聯系行業地位高的知名院士專家,或者有巨大流量的醫療大V,尋求深度合作甚至簽署經紀協議。
醫生如果利用職務便利實施商業推銷行為,無論是否獲得商業提成、收取企業回扣,均會對醫患關系、對醫務工作者整體形象造成傷害。對此,國家衛健委《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簡稱“新九不準”),嚴禁向患者推銷商品或服務并從中謀取私利。上海市衛健委更是出臺“新九不準”實施細則,嚴禁利用職務之便、身份之便非法直播帶貨獲利。下一步,各地衛健委可仿照上述實施細則,將對醫院的行風監管從線下延伸到線上,覆蓋互聯網健康科普,將有形的直播帶貨和無形的知識付費同步納入監管。
需要指出的是,對健康科普亂象的監管,本質上不是為了抑制健康科普的互聯網化、產業化,更不是否定健康科普的價值與出路。無論是互聯網機構還是醫療機構、醫藥機構開展健康科普,只要依法依規經營,都應當得到政策的鼓勵。
因此,筆者建議:一方面,各級衛健委通過監管醫療類行業協會,由后者將互聯網健康科普納入行業自治范疇,將其內部規范管理納入醫療機構信用評價,將其規范兼職取酬納入執業醫師信用評價,對不涉及違法的輕微、一般違紀行為實施前置預警、約談整改;另一方面,對已經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如超出執業范圍(口腔科醫生開展腫瘤醫學科普)、無證行醫(醫師資質已過期仍開展醫學科普),應當加大處罰力度。鑒于互聯網科普受眾面廣,在沒有產生對個體患者的實質性傷害之前,無法實現自訴或公訴,對長時間開展情節嚴重的互聯網健康科普并獲得巨額利益的典型個案,可探索由檢察機關發起公益訴訟的方式,從而對其他醫務人員形成有力震懾。
另外,當前法律對醫務人員以外的社會人員從事健康科普,仍存在諸多監管盲區。在互聯網健康科普大軍中,有的是花幾千塊錢考上心理咨詢師、健康管理師資質并打擦邊球、穿白大褂的帥哥靚女;有的是自稱“非遺傳承人”、展示“土法偏方”采摘、熬制、敷貼過程的敦厚奶奶、黝黑大哥。他們總是和監管機構玩“貓鼠游戲”。
不是說藥品以外的其他產品被法律禁止“承諾療效”嗎?他們在傳播養生知識過程中,就會在視頻里用手摸頭、揉肚子、捂嘴巴,然后安排工作人員偽裝成普通網友,同其他用戶打啞謎,違規誘導用戶得出“治頭痛”“治腹痛”“治口瘡”等聯想詞;
不是說禁止直播人員假扮“醫療專家”嗎?就有專門的大數據公司配合網紅經紀公司,開發出“人工智能(AI)”招牌、永遠不怕“塌房”的“專家虛擬人”;
不是說禁止在直播中展示醫療行為嗎?一些民營醫院(如:口腔、醫美)就借鑒美食主播“探店”模式,組織一批內部工作人員、外部網絡主播,打著“講述患者故事”旗號,實拍就醫問藥全流程,“偶遇”醫療專家現場解說,將潛在患者導流到線下門店。
這類醫療行業以外的互聯網健康科普機構和人員,也需要被納入監管視野。無論是互聯網直播、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GC)等監管規定,還是《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其配套條例、實施細則,均應將非醫務人員的“全口徑”健康科普行為納入監管范疇。
(作者系健康中國研究中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