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曉莉/文 為了解決2016年營改增后建筑設備租賃稅率從營業稅時代的5%大幅提高的問題,財稅〔2016〕140號給設備租賃企業一個專門的政策。即配備操作人員的建筑設備租賃可以按“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但是實際執行中,到現在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
財稅〔2016〕140號的描述非常簡單,因此導致了各地稅局口徑差異很大,爭議頗多。這篇文章希望就這些爭議問題進行探討。
一、 對建筑施工設備的定義,各地稅局有不同的理解
總局文件下發后,并沒有對建筑施工設備的范圍或定義再進一步明確。按照慣例,這種情況可以參考建筑施工管理部門或施工設備行業標準即可,但是目前也沒有特別權威的行業文件對建筑施工設備進行范圍的界定。這就導致了各地稅局執法標準的不統一。
當然也存在有稅局為了多收稅而對常見的建筑施工設備不認定為建筑施工設備的情況,或者企業為了少繳稅而將一些負責建材場外運輸的交通工具等歸類到建筑施工設備。
無論是企業還是稅局,在當前情況下,為了避免爭議,尋求權威部門的解釋或從其公開發布的文件中獲得證據還是需要的。
二、部分稅局不認可配備操作人員的建筑施工設備出租可以適用清包工的規定
從目前國家政策層面,已經明確“配備操作人員的建筑施工設備出租”應該按“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同時并沒有規定“配備操作人員的建筑施工設備出租”不能適用清包工的政策。而且清包工的規定了只是提到了不能提供材料,沒說不能提供設備,稅務政策也已經認定了“配備操作人員的建筑施工設備出租”是“建筑服務”。從這個角度配備操作人員的建筑設備出租適用清包工政策是可以的。但是許多稅局仍是認為“設備租賃”不屬于“施工”,同時施工方經常和設備租賃方不是同一個企業,所以各自企業的主管稅局也經常傾向于分別認定不同企業適用的稅務政策。
為甲供工程提供配備操作人員的建筑設備租賃面臨的情況類似,不同的稅局經常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如果施工項目已經被認定為甲供工程,就不應再以是不同企業提供服務,或者“設備租賃”和“施工”內容不同來阻止配備操作人員的建筑施工設備租賃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所以對企業來說,只要“配備操作人員的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符合清包工和甲供工程的具體規定,建議還是要多溝通。
三、對按“建筑服務”開票的明細內容有爭議
這個問題一般是來自企業之間,現在企業的風險規避意識都非常強,也都知道如果開具和真實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不僅不能抵扣或扣除,還可能被處罰。所以不僅是大類稅目,對明細內容如何在開具發票時選擇也是非常關注。但是不同人對具體內容的理解可能就有差異。另外現在還有些免費或收費的稅收分類編碼查詢網址,承租方上去查,發現查詢的結果有時和對方開具的發票不一致,可出租方經常是問的稅局之后才開的。
現在開票系統分類編碼就能選到“建筑服務”,所以對稅局來說,最重要的是這個編碼不要錯,當然明細內容也要按貼近業務的情況填寫。其實大家可以看看你們的爭議的內容,只要是對實際業務描述得比較準確,那明細按誰的都可以。所以如果主管稅局有要求或客戶有不是太過分的開票要求,就按他們的要求就可以。
不過既然稅務上已經要求“配操作人員的建筑設備出租”按“建筑服務”繳稅,那還是開施工類細目,因為增值稅稅目注釋和編碼說明里都沒有提到“建筑服務”稅目下有“租賃服務”這一說,同時為了和“不配備操作人員的建筑設備出租”區別開,還是選擇施工類細目更優。
增值稅法已正式發布,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也希望配套的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盡快出臺,解決目前存在的諸多爭議事項。